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双方均为本地户籍人口
2、男方为本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常住本地的
3、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原则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4、双方均非本地户籍人口,但在本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温馨提示:
1、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2、女方达到婚育年龄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1、男女双方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原件
4、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在双方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
5、免冠照片各一张
6、医院开具的已怀孕诊断书
注: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还需提供其他相应证明。
以上材料必须携带原件,使用黑色钢笔、碳素笔、复印件字迹清晰、公章清晰,复印件使用A4纸。另外如果男方是集体户口,需要单位或保卫处开具证明,同意其子女入户。
(一)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请或:
1、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审核无异议、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意见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
(四)发证。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
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交材料;然后交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办理时限
受理后可即时办理。特殊情况无法即时办理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准生证有效期
生育服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最长三年。
注:具体各地期限不同,需到当地的计生部门详细咨询。持证人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